今川假名目录(2/3)
废除关所通行税。第二十五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告,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
第二十六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骏河远江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七条浮木的所有权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发现浮木的人可自行处理浮木。
第二十八条宗论废除
诸宗的派别争论全部禁止。
第二十九条寺庙的相续
不先检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庙传予之。
第三十条与他国人结亲【国人:地方豪族,下同】
骏河远江不得与别国结成姻戚关系。
第三十一条他国的合战
骏河远江的国人,不得擅自参与他国的战争。
第三十二条出仕时的座位顺次
国人们的作为顺序不作特殊规定,按照出仕的顺序适当入座。劝进猿乐、田乐、舞曲时的座次抓阄决定。但是,三浦氏满和朝比奈泰能两位重臣例外。
第三十三条和他国商人定下官制契约
他国的商人不得与今川家订立官制契约。
今川仮名目录追加
第一条申诉控告
诉讼结审的前提下,关于再次提状控诉的事情,如果提交新的证据文件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单单是反复强调与一审同样的主张,则对控诉者处以刑罚
第二条通过寄主以外诉讼案件
【例:寄主/寄亲柴田胜家,寄骑/寄子前田利家,二位不是今川家武将】
诉讼发起时,必须通报自己的寄主进行诉讼。但是出现主人偏袒诉讼对象的情况,或是因国而生的重大问题,则可以不通过自己的主人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诉讼。
第三条寄主和与力的关系
身为与力者不可随意变更侍奉的寄主,并且,寄主不可逼迫与力写契约文书,以强行扣留。寄主若是对今川家尽忠,自然可召集到与力。
第四条在寄主以外的所属的功绩
出阵时,若身处其他寄主所属,即便取得战功,也将视为不忠之极,没收知行。没有知行的人将不属于今川家的臣下。
第五条在禁入地的直属旗本的监察义务
假名目录虽然已经废除了骏河所有的私地保护特权。直属旗本(马回)的领地则受到例外保护。
第六条年期契约的随意延长
即便没有德政令也不相关,不得随意延长年期契约,此类诉讼关联者将没收三分之一知行。引发诉讼争端的人,知行全部收回。
第七条招募他国人仕官
他国人士在今川家领土留宿的时候,不允许提出在今川家的仕官申请。即便是已有的主从契约,也当即刻解雇尚没有支付俸禄的他国者。
第八条商座的商人的许可
已经取得今川家商卖许可的商人上缴营业税。即便能上缴超过营业税的金额,对于新来的商人也不予承认。如果出现通融这样事情的寄主,则没收其知行的十分之一。
第九条百姓的署名田的买卖
百姓国人之间不得交易无许可的名田。但是如果为了筹备年贡费用,则可取的定期租卖许可,这种情况一般采取限期2~3年。
第十条国人的传承
关于国人的传续方式,原则上采用嫡子继承制度。如果是对于今川家有特殊的奉公的情况,则当以庶子传继。
第十一条不忠者的传承权
不孝父母者或是对今川家奉公有怠慢的人,就算是嫡子也不可获得继承权。
第十二条对庶子的分割继承
对于庶子的继承部分,可采取五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的知行继与制。因为嫡传要对今川家奉公,所以要尽量避免差错影响
第十三条假名目录第二条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录第二条,对田地山野的边界线发起诉讼的败诉者,虽然规定没收所领知行的三分之一,这样确实有些太苛刻了所以规定败诉者只需支付引起诉讼的土地大小的两倍土地即可。
第十四条假名目录第四条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录的第四条:诉讼的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的人,虽然被自动认定为此诉讼过程中败诉。由于有存在滥用这一条规定而将审理刻意延误的人,今后诉讼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的人,则将其当年的年贡用作浅间神社的修缮费用捐赠。在此基础上从第二年开始再次进行诉讼的审理。
第十五条抄封手续
在冻结诉讼物件时为之贴付封条,一定要先向奉行请示然后再予以施行。
第十六条将赃物带入禁入保护地的情况
即便出现出现盗贼偷窃物品,并且赃物已经被带到禁入保护地中的时候,也一定要将赃物送还失主,不承认此禁入保护特权。
第十七条他国来的书信
即便是他国有寄来书信,在今川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予以回信。
第十八条寺庙的传承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出现这样的事情,今川家将出面接收此寺庙,并委任新的住持。
第十九条关于发起诉讼一事
发起诉讼争端的时候不必多虑,只需尽忠节所在即可。按照诸事的法度将始末道出的人,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废除禁入保护特权
现在一直进行对于今川领国所相关的秩序维持的并不是足利将军家,而是靠着我(义元)的力量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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