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章 越工作越快乐!(2/2)
下,入不敷出。最后只能以物抵债,将饭店给了一位做餐饮的债主。“担保人答辩!”瘦法官道。
“我们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担保人以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但是双方并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根据《担保法》之规定,以房产办理抵押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所以原告与担保人双方虽然签署了担保合同,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不成立,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漂亮女律师气势十足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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