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看不到希望的婚姻有多可怕(1/2)
吴迪最近经常帮骆欣玥受理离婚案件,特别是对于家暴出轨方面的,他轻车熟路。
他连忙上台讲解道:“阿芳应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向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制、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行为。如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准许。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被家暴、虐待的一方坚持要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恶习往往导致家庭经济窘迫、夫妻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家庭暴力,使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分居是指夫妻之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两年以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当事人已连续分居两年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于离婚。根据《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经公告查却无音讯,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程序,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即可判准离婚。
现在阿芳下落不明满两年,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如阿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即可判准予离婚。另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要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假如现在阿芳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她和阿强又分居满一年,说明感情破裂已无和好,这时如果阿芳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即可判准与离婚。”
骆欣玥马上点评:“叶乔描述的案例很经典,不过吴迪的讲解不够简明。加油!你们还有一次机会。”
吴迪大声嚷道:“难道我们与一等奖失之交臂了?”
林鑫立刻神补刀:“三脚猫功夫。”
叶乔怒瞪林鑫:“你又不是评委,你有什么资格评论我们?”
林鑫撇嘴耸耸肩。
苏倩拍拍林鑫的肩膀:“林鑫,到我们上。”
林鑫立刻站起来,跟苏倩肩并肩走上台。
苏倩接过麦克风,环顾了一眼在场的人,说道:“我讲的案子很简单,一个女人被一个男人胁迫结婚,婚后长期被他关在家里实施家暴却不敢报警,更不敢告诉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但女人却想着要离婚,离开这个渣男远远的,她该怎么办?”
林鑫讲解道:“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胁迫婚姻可撤销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增加了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其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保留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作了两次修改,一是将原来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为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二是将原来的“自结婚当日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正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民法典还增加了关于疾病婚可撤销的规定。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也是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给另外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与之结婚的情况。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被撤消的,法律之所以将受胁迫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是有着现实考量的。生活中存在这种情况,一些被胁迫的当事人结婚时虽然违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与他人缔造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无效婚姻通常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都会主动干预;可撤销婚姻通常违反个人利益、影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真实意愿表达,因此只有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请求的人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骆欣玥刚想评论,这时她的手机铃声响了,是蔡娟打过来的,骆欣玥马上接听。
“喂!骆律师,谢谢你的法律援助,我不需要调解了,我觉得再调解下去的结果,无非就是离婚,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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