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失恋中(1/2)
展飞的小脚被林鑫折扭成错位,没办法走路,他又急又气。
但他又不好意思打电话向骆欣玥求救,只好打给他妈妈,叫他妈妈悄悄来把他送去医院。
林鑫没有回律所,他买了几瓶酒回家,打算把自己灌醉去。
吴迪和林鑫住在同一层公寓。
吴迪从老家回来看到林鑫的房门大开,满屋子酒气,林鑫躺倒在大厅的沙发上呼呼大睡。
于是他便拨打叶乔的电话……
因为接下来骆欣玥要忙着做试管婴儿的事,她打算把她的专线咨询暂停,然而在她宣布暂停时,有几位客户打进来。
一位女士问道:“你好,我和我丈夫付某准备离婚,对于其他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我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付某向其所在公司购买的员工内部股票怎么分割产生了分歧,付某认为该股票现在没有上市,无法确定市值,应该按当时的购买价计算。
可是,虽然没有上市,但现在的价值肯定已经高于购买时的价格,我认为应该按份额分割,为此我们达不成一致意见,我准备起诉离婚,我想咨询一下离婚时基金、股票应该如何分割?”
骆欣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由于股票、债券、投资资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而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如果你们争议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这种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所以离婚时可以直接对所其股份进行分割。但是你们现在争议的股票还未上市,法院在审理时会尽量争取让你们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你们自行决定。另外,如果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在此,还要提醒你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其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位女士向骆欣道谢挂断电话后,又有一名退伍军人打过来问:
“你好,我是2018年在部队受伤,被认定为sān_jí伤残,2019年复原,当时部队分别给我发放了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以及复员费,复员后由于我身体的缺陷以及其他原因,我跟我妻子经常吵架。现在决定离婚,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我的复员费以及伤残补助金之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吗?”
骆欣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
军人的财产大致可以作如下分类:一、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军人的优待金、死亡抚恤金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而发放到你名下的复员费,将以你们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发放到你名下的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你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比如你20岁入伍,结婚10年,复员时获得复员费30万元。那么平均值=30万÷(72岁-20岁)=0.6万年。每年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10年x0.6万年=6万元。那么离婚时你的妻子一般能从30万复员费中分得3万元,另外27万元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退伍军人挂断电话,又有一名女子打进来:
“你好,我和丈夫郑某是2011年结的婚,婚后育有一子,我父亲是2013年去世的,留下一套房子以及一些古董,并没有立遗嘱。该房子一直由我母亲居住并未实际分割。那些古董也由我母亲收藏,自从我父亲去世后,郑某就有了赌博的习惯,对我和儿子不闻不问。
我现在对他已经死心了,想离婚,我已经答应净身出户了,可是他非要分割我父亲留给我的那套房子和古董,我不同意他就不跟我离婚,我想问一下,对于我从父亲那儿继承但是还没有分割的遗产,郑某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吗?”
骆欣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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