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奇葩的夫妻俩(1/2)
展飞解释道:“骆律师叫余兰跟郭建发离婚,一是想让他们夫妻俩好好反思各自的错误行为,如果俩人都想通了还可以复婚。二是为了保护余兰不受追债人的骚扰。”
郭建发:“只要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我就愿意离婚。”
骆欣玥:“你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你没有权利抚养孩子。”
郭建发:“刚才记者不是说要我们假离婚吗?假离婚也不用把孩子带走吧!”
骆欣玥瞪着郭建发:“谁跟你说是假离婚的?我们的建议是说要你们真离婚,各自反省自己在哪方面做错了,如果俩人都想通而且愿意改,还有感情的就复婚。”
展飞补充道:“如果你们愿意到我们栏目组的现场录制,情感导师们会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余兰:“我担心我跟郭建发离婚后把孩子给他扶养,他到时不愿意跟我复婚了,因为我的病……”
展飞把麦克风伸到郭建发的面前,问:“你对你们离婚后是否会复婚有什么想法?”
郭建发:“我可以帮她抚养孩子,但是我没有钱给她治病,她在娘家把病治好了再做打算吧!”
模棱两可的答案!
展飞:“你如果没有心想要跟余兰复婚,为什么一定要抚养她的孩子呢?孩子可是有亲生父亲的。”
郭建发低头小声说道:“因为我爸妈喜欢这个孩子。”
直觉告诉骆欣玥,郭建发与孩子之间有秘密。于是她说道:
“郭建发,你现在欠债累累,每天都有人上门追债,你能保证孩子的安全吗?”
这时余兰哭着骂道:“渣男,你以为我不知道你想打我小孩的主意吗?你想把我小孩送给一个没有生育的大老板换钱还债。”
骆欣玥黑沉着脸训斥郭建发道:“我劝你不要有这种卑鄙的想法。我国《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依据本条规定:自己父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毕竟孩子都是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父母对未成年人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的。
根据你们的情况,余兰在犯病时难以控制自己,有可能会影响到孩子,但如果是郭建发抚养孩子,不会对孩子造成危害,但郭建发没有权利把孩子送给别人养。”
郭建发:“我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更何况是我的亲友抚养的。”
骆欣玥:“抚养亲友子女的,不能成立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合用收养关系。”
余兰突然双眸发亮:“骆律师,做为孩子的母亲,我有权利把孩子送养。”
骆欣玥怒视着余兰:“你这种想法已经构成了遗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父母生下孩子后,对孩子负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没有能力就将孩子遗弃或送养。余兰,根据你的想法,如果你将你的孩子送给人家抚养了,那你的行为就构成了遗弃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余兰嚷道:“那是我自己的孩子呀!”
骆欣玥:“你自己的孩子也不行。”
展飞:“你们夫妻俩一点人性都没有,竟然想着把孩子卖了。奇葩又可耻!”
骆欣玥:“我早就猜到郭建发的目的了。只是没想到余兰也有这种想法。你们夫妻俩可耻又可恨。”
余娟把骆欣玥拉到一旁小声说道:“骆律师,我姐的脑筋真的有点不正常了,以前她不是这样的。”
骆欣玥:“你打电话回去问你的爸妈,如果余兰跟郭建发离婚了带孩子回娘家住,他们能否同意。”
余娟:“同意,他们一直有这个打算。”
骆欣玥走到展道:“你劝郭建发,我劝余兰,让她回娘家住一段时间,等他俩过完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再看还有没有救。”
展道:“可是我想把他俩请到演播室来,让情感导师们开导他俩,看能不能拯救他俩的婚姻。”
骆欣玥:“那咱们就试试看吧。”
展飞走到郭建发的面前说:“你可以到我们的演播室去把你和余兰的故事从相识相知,再到现在的困难重重,一一说出来。”
郭建发则兴趣缺缺:“没心情,说了也不能改变什么。”
骆欣玥这边。
她正在给余兰余娟讲解离婚到底要不要打官司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和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夫妻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婚。
由登记机关作出给予离婚的决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因财产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根据条文的规定,余兰可以跟郭建发进行协商,就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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