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等着看笑话(1/2)
骆欣玥看向在场的律师们:“你们哪个给这位老人讲解一下?”
大家纷纷摇头说还是你来讲解吧!你讲解得具体深入。
只有苏丹玲站在一旁冷眼旁观,骆欣玥不知道她这次跟她下乡来法律援助究竟有什么目的。
“苏律,你来回答!”骆欣玥随口说了一句。
而苏丹玲则瓮声瓮气地应道:“你懂的就抢着答,出尽风头,不懂的你就推给我。”
“我希望我们的团队这次下乡法律援助除了做公益帮助村民答疑,还能给我们律所宣传,现在是法制社会,希望人人知法懂法守法。”骆欣玥的话让在场的律师们感到很惭愧。
苏丹玲却除外,她以为骆欣玥回答不了这个问题,等着看她出丑。
然而要失望了,骆欣玥对老人说道:“奶奶,你可以要求你儿媳妇马上把孩子要回来的。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即便是继父母,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作为孩子的继母,在孩子还没有成年时,其就应该尽到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得歧视或者虐待自己,更不能未经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将其送给他人抚养,所以你儿媳妇将孩子送给亲戚抚养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她坚决不愿意把孩子领回来,你们可以上诉法院。”
老人含泪点头说道:“好!好!我知道她是违法的,就好办了!”
骆欣玥对围观的群众说道:“乡亲们,现在国家出台新政策大力搞振兴农村经济,我们的法律援助也城市走向农村,我们四海律所竭诚为乡亲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让乡亲们在发家致富的同时,也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骆欣玥的话让村民们感到亲切又暖心。
有一位村民说道:“以前我们有什么矛盾和纠纷都要等到第二天去村委找干部解决,有时干部不在,我们要去到镇司法所,反正就是麻烦!”
骆欣玥:“现在我们律所都会每个月下乡做公益,每个周末也都会在律所开通线上线下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打热线电话,电话号码是*******”
随行的律师们看到骆欣玥和群众打成一片,也开始热络起来了,放下架子主动跟群众交流。
骆欣玥刚转身走出人群,想去走访村里的一些孤寡老人。
这时有一名女子走到她的面前说道:“骆律师,我想请你帮我打官司。”
骆欣玥:“你先把你的情况仔细跟我说清楚。”
“走,去我娘家,这里说话不方便。”女子拉着骆欣玥的手往外走。
骆欣玥觉得这名女子神神秘秘的,马上提高警惕,想拒绝她。
这名女子突然解释道:“因为这件事涉及到我姐姐的**,我不想让村里的人知道。”
骆欣玥指指村委旁边的一棵榕树根下:“我们去那边说,那边没人。”
俩人来到榕树下,女子向骆欣玥陈述道:“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我的姐姐在三年前认识了我姐夫林某,刚开始林某温柔体贴、能说会道,我姐姐也蛮喜欢他的。慢慢的两人就产生了感情,但是后来我姐姐林某是个骗子、赌鬼,他根本没房没车,还欠一屁股的债。于是我姐就向林某提出分手,但林某从那时候起就变得很极端,他经常威胁我姐姐,如果不跟他结婚,他就要把我姐姐的裸照发到朋友圈。我姐姐无奈之下就跟他结了婚。现在我姐姐过得很惨,我想咨询一下,我可以代替我姐姐申请撤销她跟林某的婚姻吗?”
骆欣玥连忙说:“你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我国法律不允许代替他人申请撤销婚姻。你让你姐姐自己去申请撤销。”
女子:“不行啊!我姐现在被林某寸步不离地看守,没有自由。骆律师,你帮我想办法让我代替我姐姐偷偷去申请撤销婚姻,行吗?”
骆欣玥板着脸说:“不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此可见,因胁迫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提出,你的姐夫林某以发布你姐姐的裸照为要挟,强迫你的姐姐跟他结婚,违背了你姐姐的真实意愿,因此属于典型的可撤销婚姻。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即你的姐姐本人,才是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人,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因此你无权代替你的姐姐申请撤销婚姻。”
女子:“我姐姐现在失去了自由,你能救我姐姐吗?”
骆欣玥:“你姐姐现在在哪里?”
女子:“隔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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