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审案(1/2)
“刘员外,这老汉不识字,肯定不能够确认你这欠条上所写欠款数额是多少,不排除你在让他画押之时,有欺诈行为。所以,你需要一个中人,证明你们当时签订欠款之时,老汉确实是向你借了一百两银。”陈逊尝试着从这个方向突破。
“有,当时我的管家在旁边,还有我家的几个下人。”刘员外回道。
“管家和下人都是受雇于你,靠你吃饭,所供之言必然会有益于你,理应避嫌。”陈逊当然不会这么轻易就同意了他。
这种放贷破家的腌赞事,一般都不会几家合起来做,甚至主家都不会亲自参与,只会由下人具体执行。
陈逊在赌,赌这刘员外没有中人。
“还有这老汉所在村庄的村正在旁做中,他可以作证。”刘员外的回答使得陈逊的突破还没开始,就已经希望破灭。
赌输了!
不用请那个村正过来,就可以知道他们肯定是同流合污。
看着门外那些百姓,他们眼中并没有什么期盼的神情,多的只是看热闹。
在他们的认知中,坐在高台上的陈逊,不可能会帮老农。
因为,没有利。
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才是常例。
本来想认真的审一审这个案子,用无懈可击的辩解帮着老农“打败”邪恶的刘员外,可陈逊最终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做这种高智商的事情。
刘员外家里估计都放贷上百年了,所有可能被抓为把柄的地方都已经做倒了天衣无缝。
要想从法理上帮助老农赖账,基本无解。
可今天这个案子又不能由自己一言堂而定为老农赢。
若是轻易断定老农没有借,那今后若是有人真借钱了,循着老农的流程再走一遍,岂不是坑了借出人。
民间的借贷关系是不可能禁止的,存在即合理,今天自己一言断定老农所说为真,那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欠条”都会成为废纸。
但是,若承认这张“欠条”也不行。
陈逊十成有九成九肯定,这就是高利贷积累出来的欠条,刘员外可能只付出了一斗米,但是从老农那里收获却已经非常丰厚,不知道具体数额的利息,还有老农的女儿。
若是承认这张欠条,那就是助纣为虐。
“将县丞带过来。”陈逊对手下命令道。
东莞县丞名叫覃文,是东莞县三个主官中,唯一还活着的一位。
之前的县令王旭和县尉乐志都已经死在了陈家庄庄的利刃下,有两位主官的前车之鉴,这位县丞相当的配合,看到陈逊之后立即行礼,显得非常的谦逊老实。
“我问你,本朝律法中,有没有规定负债必须子还?”这是陈逊找到的第二个突破口。
“回大人,本朝律法之中,并无规定必须父债子还。”覃文先回答了陈逊的问题,接着又补充道:“但是父债子还乃民间约定俗成之理,子女受父亲供养,自然应该承担父亲的债务。”
“我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陈逊不满覃文后面的补充,这会让他后面的操作变得有些尴尬。
“是。”覃文这次不敢多言。
“具体说一说,本朝律法中对于偿债的条例。”陈逊再次问道。
“《宋刑统·公私债务门》中有理欠令:诸欠官物有欺弊者,尽估财产偿纳;不足,以保人财产均偿;又不足,关理欠司;又不足,保奏除放。”
“还规定: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
陈逊小时候读过私塾,知道这两句话的意思:
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恶意欠债不还,将以其财产清偿;
如果资不抵债,以担保人的财务填还;
如果还不足以偿还债务,将债务人关押入理欠司(意味着其家人要筹资还债、赎人);
若还是不足以还清债务,则按程序“除放”债务,债务至此宣告结束(相当于后世的个人破产);
如果债务人身故且无欺弊记录,其债务也随之消灭(人死债消);
如果债务人有欺弊记录,但已受过处理、财产已经清偿,债务也将因债务人身故而消灭。
总之,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
官府规定中,需要父债子还的阶段,就是将债务人关押进理欠司的时候。在这个阶段,子女若是想尽孝,可以帮助父母还债赎人。若是不想尽孝,则不用管父母死活。
不过以上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债务人的财产都用来清偿了,若是子女有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则需要连同债务一起继承。
看着堂上的老农,很明显,他的女儿并没有继承他的财产。
都已经被卖入妓馆了,还谈什么继承。
“也就是说,刘员外并没有强迫刘老丈女儿替父还债的权利?”陈逊问道。
“是的。”覃文低着头不敢看陈逊,也不敢看刘员外。
他知道,刘员外要栽了。
“那逼良为娼,罪当如何?”陈逊问道。
“杖五十,徒千里。”覃文惜字如金的回道,这句话,相当于判了刘员外的死刑。
“大官人饶命啊,是老汉自己把女儿卖给我的,我没有逼良为娼啊。”刘员外也跪了下来,一边磕头,一边大声呼喊。
“你可知道,买卖平民为娼妓,也属于逼良为娼?”陈逊一句话就将刘员外的求饶之路给堵死了。
在这个时代,就是这么操单。
官府可以做许多很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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