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谋划(1/3)
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需要走一系列繁琐的流程。
那位“过强”是在“建国”以前跟“吕一凡”签订的“赠予契约”,在那个年代,办理过户手续,其实远没有后来那么复杂。
“过强”已经有了吕一凡亲手签名的“赠予契约”,而充当“见证人”的,达到5人之多。按照那个年代的办证流程,过强只需要再到当时的相关部门的地籍.科室去登记备案,就算是完成了一整套的手续。
“过强”为了慎重起见,甚至还复印了吕一凡的户籍证明等一系列的证件。自己把重要的材料统统抓在手。
老一代的土地证,并非像后世是个硬壳红本,而是像文件似的大大的一张薄纸文书。
新时代办这土地证,就要复杂多了。
比如说,像那30亩土地的所有者吕一凡已经过世了,尽管土地部门不是不可以办证,但需要“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书。
公证书的内容,如果是直系亲属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自然继承死者的“土地遗产”,那就得证明,死者死的时候,他的配偶及父母孩子,有几人在世?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逝者配偶,是第一自然继承人,可以先继承一半遗产。如果逝者的父母、配偶,还有孩子俱在,那么剩下那一半遗产,上述的几种人,同时平分剩下这一半。
现行的规定,仔细想来,就有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结论:如果你父母都不在了,但因为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只要有一人仍健在,哪怕你是独生子女,你也不能去办理父母不动产的继承过户。
必须要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中仍然健在的那一位,承诺放弃继承权,作为独生子女的你,才能顺利办理房产过户。
这合理吗?
显然有非常不合理的地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父母那边的亲戚没有帮出一分钱,到了要“继承”的时候,却有权来分一部分(他们有权继承来自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的财产)。
当然,如果“不动产”的所有人,生前就立好了遗嘱,把名下财产都作了安排,那当然就按照“遗嘱”来处置。但国人向来讲究面子,又有几个老人会在生前,就主动立好“遗嘱”的呢?!
老人没想过立遗嘱,当子女的也不好“逼”着他们去立。
总之,拖到两眼一闭,撒手人寰了,后人就得面对一大堆麻烦事儿。
就像现在梁腾和吴瑕,算是拿到了那位已经过世的“吕一凡”的30亩土地的“赠予契约”,但要在新时代,把这些土地“过户”到他梁腾的名下,就还需要一份“公证.书”。
证明这位“吕一凡”的“赠予契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这“公证.处”怎么去调查这样一份“赠予契约”有效无效?是不是吕一凡的亲笔签名?
那些作为“见证人”的5位长者,估计年代久远了,估计一个也不在世了,就算想找出他们录取“口供”,方便出具“公证.书”,都不复可能……
种种困难和限止之下,你让“公证.处”如何帮你“公证”那份“赠予契约”究竟是真是假?!
其实让相关的土地部门,出面来“查证”那“赠予契约”的真伪,还要方便和容易一些。
毕竟,之前“吕一凡”办理那总计面积在30亩的土地,过户到他自己名下时,已经在土地部门档案资料中,留有他的“亲笔签名”了。至少土地部门的人员,可以比对“吕一凡”的亲笔签名,还可以查验他留下的“指纹”。
这事儿虽然繁琐,但不是一点证据都弄不到。
只不过,吃力不讨好的事儿,就国.情而言,没人会积极的帮你奔走出力的。
总之,开具“公证.书”很困难。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并非不想替你开,吃一笔不菲的公证费。
但这事儿容易出纰漏,相关人员就不肯承担这风险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啊。
而现在办理土地和房产过户,仍处在以“公证.书”为第一有力证据的年代。梁腾记忆中,要等到十多年之后,才逐步的废除掉了办理房地产过户基本都要“公证.书”的规定。
当然,如果土地部门在替你办理“过户手续”中,亲自去验证那份“赠予契约”的真伪,完全不需要“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那当然就省事多了。然而,想都知道“土地部门”又不是你家开的,要人家来担这“认证契约真伪”的风险,你梁腾还没那么大的面子!!!
梁腾和吴瑕,合计来又合计去,感觉要办理过户手续,最大的难点仍然在于开具“公证.书”。
“赠予契约”中,产权人“吕一凡”的签名画押,确确实实是人家的亲笔字迹,还有“指纹”也是真实的,梁腾根本不怕去查验。
对于“赠予契约”有法律.效力,他完全没有一丁点好担心的。
其次,关于他梁腾和那位“吕一凡”,并非活在同一个年代的人。这也不怕。梁腾完全可以找到一位仍然健在的,活得足够长久,年岁方面能跟吕一凡“签订赠予契约”的“代理人”。
赠予契约上的“受赠人”,就填梁腾信得过的“代理人”的名字。然后,他梁腾跟“代理人”私底下再签订转赠合同,用这方式把那30亩地“赠予”他梁腾。
这样的操作虽然有点麻烦。但还算不得复杂!现代化的大公司,许多股权操作,远比他这麻烦多了。但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去完成合同文本的撰写,照样不嫌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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