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行败露(1/1)
三、丑行败露
再说冯丽丽非婚生下女儿后,恶梦也随之开始了。
由于刘军另觅新欢,对她们母女不闻不问,这使冯丽丽感到独自抚育女儿的日子十分艰难。更伤脑筋的是,由于冯丽丽没有计生部门发放的《准生证》,女儿属于计划外生育,必须向当地计生部门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才可以办理女儿的入户手续。因为女儿的户口没有落实,始终是个“黑户”,冯丽丽整天担惊受怕,害怕被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查处。
当冯丽丽让刘军出面缴纳社会抚养费,早日给女儿一个合法的身份时。刘军一改往日的古道热肠,不愿意参合善后之事。他留给冯丽丽几万元现金,让她自己想办法解决。暗示冯丽丽不要把自己扯进去,对母女俩再也不理不睬。
冯丽丽有种被逼上绝路的感觉,思虑再三后,一纸诉状把刘军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她与刘军的非法同居关系,判令刘军支付抚养孩子的一切费用。
刘军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内心凉了半截。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生儿子的计划还没有实现,却惹上了一场官司,这真是没吃到羊肉却惹得一身腥啊!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刘军鬼迷心窍的荒唐做法也被公之于众。丑行曝光后,刘军感到无地自容。
冯丽丽起诉时称:被告刘军隐瞒已婚事实,与她以夫妻名义同居,承诺将来要与她结婚。自从女儿出世后,刘军重男轻女的思想暴露无遗,他身为公司老板,家财万贯,却置她们母女的生死于不顾。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合法基础,故要求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冯丽丽还认为,被告刘军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也有法律义务抚养女儿,现在被告没有尽到女儿生父的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养费500万元,另行一次性支付精神赔偿金80万元。
被告刘军辩称,冯丽丽对他早有妻室的事实了如指掌,他不存在向其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冯丽丽已经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刘军说,冯丽丽出于报恩心理而主动献身,自愿提出要为他生养一个儿子,两人于是发生了越轨行为,从而导致了女儿的出生。女儿出生前后,他给冯丽丽提供一套住房和生活开销,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刘军向法官表示,愿意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但从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考虑,让女儿跟他一起生活,则更有利于女儿今后的成长。如果法院支持他抚养女儿,他愿意承担抚养义务,无需冯丽丽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法院支持女儿由冯丽丽抚养,他只能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如果一次性支付女儿18年的抚养费,冯丽丽就会随时挪用这笔抚养费,无法保证这笔钱将来能够如数用来抚养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军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再与冯丽丽同居,非婚生育女儿,已经形成了事实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考虑到双方非婚生女儿只有一岁多,更需要母亲照顾,所以女儿由原告冯丽丽抚养更为适宜。
对于女儿的抚养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所以,被告刘军应按其个人月收入的25%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刘军拒绝提供收入证明,参照当地房地产行业的人均年收入水平,确定被告按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由于抚养费支出不属于一次性开支,是持续性分摊支出,为避免原告挪用,故抚养费以按月支付的方式为宜。至于精神赔偿金,法院认为冯丽丽非婚生育属于“两厢情愿”,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冯丽丽与刘军的非法同居关系;原、被告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为止。
历时一年多的官司终于落下帷幕,刘军被官司搞得焦头烂额,一度无暇顾及公司的业务。许多朋友知道他的想法后,劝他思想开放一些,正确面对现实,别做“造子梦”了。
妻子吕小平虽然原谅了丈夫的背叛和所作所为,但警告丈夫“没有下例”。她气愤地对丈夫说:“很多夫妻都是一个孩子,有的夫妻连个女娃都没有。你现在有了3个女儿,还有什么不满足的?”
刘军面对妻子的责问,痛苦地摇摇头,悔之莫及。
冯丽丽则一边上班,一边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她对代理此案的律师说:“早知有今日,悔不该当初啊!”
------题外话------
本文题记:感情从前门进来,理智就会从后门离去。(托·富勒)
本书由潇湘书院首发,请勿转载!
本章阅读结束,请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