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7 韦府热闹了】(2/3)
>然而这时候根本还没有阉党这个政治集团,魏公公也没那么大影响力。
明朝皇亲国戚的庄田多在北直隶的原因更大。
天启五年,就已经预征了明年的三成的加派,之后除了收齐本年的七成之外,又预征了下年的三成。
这样相当于朝廷又临时加收了100多万两。
此外天启3年起,楚、桂、蜀、滇四省的辽饷加征改用于镇压奢安之乱了。
这样辽饷专款中的田赋加派的收入就减少了82万两。
天启3年的额数是348万两。
直到崇祯三年,明廷为了应付己巳之变之后大增兵的新局面,在户部尚书毕自严的建议下,又加派每亩0.003两。
杂项所谓杂项,是天启元年的户部尚书汪应蛟,东林党大臣提出的多种增加收入的名目的总称。
汪应蛟在奏疏中称每年增加收入可达296万两。
当年开始实行,但未规定各省具体的份额,共征得116万两。
天启2年只收到65万两。
天启3年开始规定各省具体份额,其中楚、桂、蜀、滇四省杂项收入同样镇压用于奢安之乱,其它各省共定额181万两。
根据天启3年的份额,杂项中包含的各项目如:卫所屯田的“子粒”收入,之前没有参加辽饷田赋加派,现加收23万两。优免丁粮:明朝官员、有科名者、为政府服务的儒士、吏员等人分别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减免不同数额的田赋的特权,现除秀才之外,酌情加收,共44.4万两。
这显然就是所谓的“向士绅收税”。以上两条实际上是继续增加田赋收入。
平籴仓谷:平籴仓是地方州县的储备仓,平时每年入藏一定数量的粮、银,饥荒时用于赈济。现将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共14.6万两。
抽扣工食:明初地方政府所需的人力都以“役”的形式强制从民间调发,后来逐渐取消强制性,改为地方政府加收工资即“工食银”,从民间雇佣。将“工食银”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万两。
马夫祇候:是将给地方官服务的马夫等人的工资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万两。
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各省的督抚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员身份到地方上办差,本无直接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调拨办公经费,且督抚办案有罚金之权,也可充当经费。
现将这些经费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万两。
这四条是中央从地方财政中争夺收入。
房产税契:房产交易税,税率2,额征近29万两。
典铺酌分:将各省的典当铺按资产分成5等,每年分别征税10-50两不等,额征19.5万两。
这两条可是向金融、房地产两大暴利行业征的税啊,又不影响“实业”。
准许民众捐银130两买生员身份,未见定额。
生员可以不纳丁银,这实际是在出卖一种免税特权。规定税额很详尽,然而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每年还是只能交上来60多万两。
到崇祯二年户部开始做预算,把杂项重新规定为97万两,显然是现实面前的无奈举动。
这次预算把之前征不上来的“督抚军饷、巡按公费”减去了,但崇祯四年预算中重新出现了这项,并开始征收“生员优免”40余万两,向之前仍然赋予免丁役特权的生员下手。
盐课盐课加征是天启元年户部主管辽饷的官员新饷司郎中杨嗣昌提出来的。
当时明廷使行“纲法”,规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年认购盐引。
本来商人在认购盐引时就要交纳“余盐银”,实际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户、盐田的控制权,反而将这笔钱转嫁到商人头上,现在认购盐引时还要交额外的辽饷。
天启3年辽饷数据中有“盐引银”32万两,就是天启元年定下的数目。
天启4年5月曾加征盐课54.7万两,但这笔加征持续时间不详,且后来叙述辽饷者都未提到这笔加征,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后又有一些陆续的加征,实际数额不详。
崇祯三年将之前的盐课加征都归入辽饷,并将额数增加到94万两。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设有钞关,对过往船只根据载货量进行征税。
有的钞关还同时征缴对商人货物征收的“商税”。
天启元年在原额34.5万两的基础上加征6.5万两,天启5年增加2处钞关,并加征13.5万两。
这算是天启朝的后三年,辽饷中唯一一次增加的税额。
魏忠贤征收工商税,除了落在这13.5万两上,实在是无迹可寻。
魏忠贤指使人诬告徽商给人家“坐赃”没收家产倒是有的,可惜那是为了修三大殿,本来就是另一笔不必要的开支。
约在崇祯2年,又增加5万两。
崇祯3年将总额加到了33.6万两。
随后13年又加征20万两。
总体来看,田赋加征是万历朝末年定下来的政策,那时候并非东林执政。
杂项、盐课、关税的加派全都是天启朝初年东林执政,当然在位官员并不都是东林,可以算是东林党时期定下来的。
至于崇祯年间,杂项中的房屋交易税费、当铺爱国捐、盐课、关税等等不但继续征收,而且都增加了。
反而天启后三年除了搞了一次田赋临时加征、一次增加关税之外,似乎没加过什么税。
魏忠贤这几年增收盐课,盐是专卖品,只会转嫁给民众、助长私盐,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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